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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谷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6-26 09:44 来源:

案件名称:“狂神无双(正版)”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处罚决定书文号:琼通信〔2023〕罚决(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海南谷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伟杰

被处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Y1F57U

处罚事由:该公司运营的“狂神无双(正版)”App在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处罚依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责令海南谷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日期: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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