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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版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0-12-10 17:19 来源:

新修订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2020122在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2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5月出台,是全国第一部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6年11月30日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订。现有《条例》实施以来,推动海南信息通信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海南5G网络、国际海缆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推进,电信设施征址难、资源共享力度不够等行业痛点问题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发挥信息基础设施对海南自贸港的基础支撑作用,启动《条例》第二次修订工作。此次《条例》修订立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结合省内实际提出了多项亮点和创新性规定。

加强宣传引导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这一规定,有助于统筹利用多方资源,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公众对电信设施的保护意识,源头上解决由于公众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的对电信设施的盗窃、破坏、逼迁等行为。

完善规划编制

为科学建设电信设施,加强规划管控,新条例结合海南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对电信设施规划职责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是明确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业发展规划。

加强电信设施环境保护

条例充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电信设施环境保护,回应公众对电信设施辐射安全问题的普遍关切。

推进社会资源开放

条例为解决5G等电信设施征址难问题,提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

一是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所辖的公共区域、绿地、楼面、楼顶、灯杆、桥梁、隧道、公路附属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基础设施免费开放,并提供进入和用电便利;

二是明确公共安全防护设施、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广播电视和电力设施等与电信设施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开放共享;

三是建立罚则,明确违反前述规定,不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细化共建共享要求

条例海缆设施共建共享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和经营海底通信光(电)缆系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接入其海底通信光(电)缆系统及登录系统。

明确赔偿要求

条例规定:“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电信设施修复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毁坏的问题,为电信设施保护和依法赔偿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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