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海南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3 17:26 来源: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项目编号:46000000TX-XK-0101

二、主办机构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2019﹞86号)。

四、适用范围

(一)选择审批方式

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dxzhgl.miit.gov.cn),选择承诺制审批方式。

(二)开展业务种类

第二类增值电信相关许可

注:具体的各业务描述说明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五、申请条件

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和标准:

(一)注册信息

企业申请时,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或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机构代码、法人企业或机构名称、法人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扫描件。同时,应确认注册账号信息,包括该企业关联的登录名、密码、邮箱、联系地址、手机号。

(二)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1.注册地必须在海南省内(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

2.营业期限不少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3.登记状态为存续。

4.经营范围包含电信业务。

(三)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专业人员至少包括客户服务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等。

(四)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1.公司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2.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3.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应为经营者(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4.符合《电信服务规范》以及《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定义及分类》(YD/T 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分级指南》(YD/T2782-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通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YD/T2692-2014)等标准要求,建立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五)具备办公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主要办事机构与住所一致。

2.设施必须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

3.从事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租用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资源,不能为向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通信资源。

4.从事交易处理业务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电子商务服务》(YD/T 3105-2016)等标准要求。

5.从事呼叫中心业务的,呼叫中心系统必须符合《呼叫中心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规范》(YD/T 2823-2015),具备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呼叫、限制商业营销呼叫等功能,符合电信管理机构关于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6.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必须符合《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移动应用商店》(YD/T 3106-2016)、《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即时通信服务》(YD/T 3327-2018)等标准要求。

7.从事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的,系统必须符合《域名系统运行总体技术要求》(YD/T 2135-2010)和《域名系统递归服务器运行技术要求》(YD/T2138-2010)等标准要求。

8.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威胁治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列电信业务的具体划分。

2.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服务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事先在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六、申请材料

公司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时,应注册和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并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许可申请表、业务专用表、申请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一)申请必须提交的材料

1.《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应申请时提交(含申请业务信息、申请主体信息、股东股权结构信息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申请表原件;服务能力具备后,可在线填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时提交,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注册时提交,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信息共享后,可不再提交。

4.业务发展计划表

申请时提交。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相应业务发展计划表,标注拟开展服务项目的细化分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原件;服务能力具备后,应在线填报。

5.申请承诺书。

申请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能力前,应线下提交承诺书;服务能力具备后,可在线填报承诺书。

(二)承诺时限内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需要申请企业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线上补充提交。

1.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3.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服务器等设施托管接入协议复印件。

5.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七、审批环节

申请企业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告知承诺审批预约,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当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书制作、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海南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年报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年报信息。

十一、可申请许可种类

第二类增值电信相关许可

注:具体的各业务描述说明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十二、注意事项

1.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许可业务受理系统网址为https://dxzhgl.miit.gov.cn,初次登陆需先在该系统网站主页的右下角下载“网站的根证书安装”,按照说明手册安装后才能正常使用。

2.企业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请通过系统用户名注册方式获得用户名和密码,选择相应的申报方式。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电话:0898-65203155(基本业务),0898-66528616(月报),0898-66533831(网络信息安全)

地址: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审批服务后台1-08号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40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承诺制)申请材料.doc

2.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的告知.doc

3.申请承诺书.doc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