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项目编号:46000000TX-XK-0101
二、主办机构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四、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业务覆盖范围为海南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我局提交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网上申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dxzhgl.miit.gov.cn),选择申请许可种类,按照表单填报说明填报申请材料。
(二)领证:核验领证人身份证明后予以发证。
七、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内网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向申请者在线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线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部门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年报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年报信息。
十一、可申请许可种类
类别 | 业务种类名称 | 备注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机房注册地在省内设置 |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CDN业务节点仅在省内部署 |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省内构建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省内接入 |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互联网属地管理原则 | |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省内开展 | |
存储转发业务 | 省内开展 | |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 省内开展 |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互联网属地管理原则 | |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 省内经营 | |
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 互联网属地管理原则 |
注:具体的各业务描述说明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十二、注意事项
1.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dxzhgl.miit.gov.cn,初次登陆先在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的右下角下载“网站的根证书安装”,按照说明手册安装后才能正常使用。
2.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用户名注册方式获得用户名和密码,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三、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电话:0898-65203155(基本业务),0898-66528616(月报),0898-66533831(网络信息安全)
地址: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审批服务后台1-08号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40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
已简化内容备注:
1.取消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公司章程
2.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社保证明材料由三个月改为最近一个月。